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347号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18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6180元。至此,(2023)晋0521执34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