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4699号
原告:山东冠县民生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冠县民生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民生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民生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冠县民生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