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605号
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兴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6号楼14层1401、1402、1403、1405号房(进驻太原市***商务秘书有限公司-B0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