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605号 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兴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6号楼14层1401、1402、1403、1405号房(进驻太原市***商务秘书有限公司-B0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