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1130民初22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示范区创业街19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