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21民初1102号
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技术区海泰发展**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随县政泰天然气有限,住所地:湖**随县***红星社区居委会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政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政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就买卖款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现原告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