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5执恢5号
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冯林元、林华:
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冯林元、江苏**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苏中执字第0394号,执行标的为15483943.33元及利息,该案于2017年10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9年1月21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原执行程序中,已经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到位17104391.04元(该款已用于清偿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一般债务利息以及部分债务本金)。2019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到期债权8189774.85元(该款用于清偿剩余本金4437512.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69379.56元及本案执行费82883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按照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执3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上述执行款。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