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6501号
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冯林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林元,男,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冯林元、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耀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司明健
书 记 员 钟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