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赫乾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初703号
原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琪,女,生于198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乐山市,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花,女,生于1984年11月14日,住江苏省泰兴市,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9575988。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国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199号5幢17-19,组织机构代码6709528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森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浦田路199号东港钢材城交易楼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953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国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森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该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3800元,逾期未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