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万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2民初2530号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
被告: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万山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特区冒水垅。
主要负责人:卢毅。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万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已减半),由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