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辖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民初5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关系,上诉人并未欠被上诉人货款,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8)浙1002民初5544号之一民事裁定,改判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方,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是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畴,应在本案实体审理时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