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仅简单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的名称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没有深入查明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从而做出错误认定。从产品购销合同名称表征来看,双方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首部明确“合同项目名称:首开紫樾花园10KV永久性变配电工程”,被上诉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了应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气设备外,还应负责电气设备安装,并确保电气设备安装符合建设工程设备安装标准规范。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需方在正确安装使用下,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之约定,可以确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也并非最终的结算数额,最终需待工程安装结束且验收合格后双方才进行款项结算。二、本案应依法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前已述及,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讼争合同关于“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之约定,因违反法律专属管辖规定,系无效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产品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项目为首开紫樾花园10KV永久性变配电工程,该项目工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送货单、发货通知单、发票等证据,结合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中“货到当场验收……需方在正确安装使用条件下,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的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电缆的事实清楚,其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由供方所在地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供方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陈栗威
法官助理  蒋海翔 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