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兴义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恢346号
本院依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小凤、四川省兴成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55797元及其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94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小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鹏程路801号23栋3单元1楼1号房屋、位于青羊区金阳路112号2栋7楼11号房屋、位于新都区新都镇兴城大道777号7栋1单元13楼1号房屋。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向本院商请移送该三套房屋的处置权,鉴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8)川7101执268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对上述房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本院依法移送上述查封房屋处置权。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小凤与案外人蒋红平按份共有的位于青羊区清波路77号3栋1单元17楼1702房屋(备案号2337663)。2018年8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移送上述房屋的处置权,鉴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执4730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对上述房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本院依法移送上述查封房屋处置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款4655797元及其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终结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书记员  秦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