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申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聚景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梅海波
审判员金立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