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2999号
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神山公园新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158T。
法定代表人:殷国明。
委托代理人:朱金太,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区南区杨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7842985X。
法定代表人:卢安锋,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红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敏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