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210民初3272号
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祥泰路口融汇科技产业园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158T。
法定代表人:蒋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税区商务大厦1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385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6620785X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维修费、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832472.1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一份《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工程款总价为8076629.36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于2013年11月4日全部施工完毕,后因被告原因配电设备长期闲置,致不能正常运行,为此产生维修费共计14.3万元,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6.5万。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5130元和保证金3万元。此外,原告于2017年1月和2018年9月分别向被告支付3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0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被告在“**国际”小区的另两项工程,双方就中标价格进行磋商的过程中,被告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13万元未果。综上,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被告尚欠工程款525130元、设备维修费6.5万元和投保保证金13万元,以上费用合计72013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税区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维修费、保证金合计58万元,该款于2021年8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原告芜湖皖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