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财保29号
申请人: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86379803T。
法定代表人:高治国。
被申请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旺福路西恒信花园D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82047443C。
法定代表人:龙贱平。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申请人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河源文化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173878.26元(账号:×××69);2.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河源文化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账号:×××06)。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河源文化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173878.26元(账号:×××6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河源文化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173878.26元(账号:×××06),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8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锦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