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6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旺福路西恒信花园D104号。
法定代表人:龙贱平。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河源市洲邦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咏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源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洲邦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洲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公司向源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源城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粤16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中原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公司向源城法院提出的请求事项:
源城法院查明,
源城法院认为,
中原公司的复议请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源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振华
审判员 邱 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