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骁杰,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武。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咏葵,女,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咏泉,男,汉族,现于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寒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咏葵、黄咏泉、高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再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卫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