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8714907-0。
法定代表人:***,任镇长职务。
被告: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登告公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4896867A。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七层,注册号:410100100075208。
法定代表人:***,登封地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与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