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发布日期:2015-06-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9047元,减半收取14524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铸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