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5民初1884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原告河南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85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第十八、十九行“被告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补正为“被告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
审判员 刘舒力
书记员 张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