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437号
原告武汉市昌龙视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博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昌龙视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被告武汉博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昌龙视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昌龙视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原告武汉市昌龙视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 范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