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508号
原告:牡丹江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西三条路之间牡丹街新阳小区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牡丹江响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江南村桥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响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