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全与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283号
原告:高成全,男,1966年3月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045,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420497,特别代理。
被告: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B区物业楼A1号2层。
法定代表人:全知音。
被告: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387号的1号场地[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成全诉被告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成全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成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高成全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