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875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臻,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城中学,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朱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8号10幢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臻、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城中学、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