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43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8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德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德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