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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071号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2837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洪河路26号5幢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FY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7日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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