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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071号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2837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洪河路26号5幢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FY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7日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