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1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商初字第813-1号
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A10幢119号,业主朱燕萍。
委托代理人吴文剑,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411弄6号2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2030元,保全费1460元,合计3490元,由原告武进区湖塘邦鹏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