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776号 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HXHW71。 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106路口企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0711527。 住所地:濮阳市卫河中路3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顿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W9138E。 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清丰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濮阳顿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年8月1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