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698号
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106路口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顿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清丰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濮阳顿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