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4221号之一
原告:贵州**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惠,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誉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路猫冲民兵训练基地。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贵州**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誉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保全费2107元,共计5137元,由原告贵州**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