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1号***春商务大厦2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筑榜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296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牧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面设计之都10栋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筑榜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牧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1263.5元,由深圳市品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