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鞍民一终字第00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占家。
上诉人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作出的(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福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富春玖
审判员*迪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