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林艳芳。
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原爱益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A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黄兆峰。
被执行人: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8-3。
法定代表人:贾文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4层401内4045室。
法定代表人:许嘉宁。
被执行人:黄兆峰,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9)京方圆执字第0001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两千六百八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九元一角九分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起算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溢价款之日(不含)为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等于(一亿两千万元加六百二十六万一千三百二十元六角)乘百分之零点一乘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溢价款的天数。然本条执行标的之合计金额,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限,计算基数为一点二亿元,年按三百六十天计)的银行存款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被执行人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不动产财产。以双方所签编号为【NCFS-JY-2017-41】《抵押合同》附件一所列不动产抵押物清单为限、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所颁编号为京(2018)东不动产证明第00137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且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兆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川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