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9民初5478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存,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春(***妹妹),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管红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