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235号之三
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7934454J。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刘艳玲,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新东坝河路5号一层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821888XC。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499883K。
法定代表人:贾文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国强,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玲、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26元,由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许忠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