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235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7934454J。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新东坝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821888XC。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楼8-3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文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国强,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创博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在银行中的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