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5548号
原告:***,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高勤学,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高勤学诉被告北京汇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高勤学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勤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高勤学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贾月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