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高营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11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勤弘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教师住宅小区配套公建4号楼百宜源商务会馆二层2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庆,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镇高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高音村。
法定代表人:梁红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生,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村委会委员,住北京市通州区***镇高营村245号。
原告与被告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博
书 记 员 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