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教师住宅小区配套公建4号楼百宜源商务会馆二层2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庆。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高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高营村453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光。
原告***诉被告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高营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