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秀山、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81民初1451号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平市平安西大街1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111983513Q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部员工。被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原平市。被告: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永康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734023244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6元,由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何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