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852号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LU91Q。
法定代表人:戴胜书,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万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917U。
法定代表人:郑东,公司经理。
被告:张宗伟,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宗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29元,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