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保112号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34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以554,668.83元为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和正安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冻结、以及以554,668.83元为限的财产查封、扣押。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1)黔0324民初34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以554,668.83元为限的银行存款冻结和正安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冻结、以及以554,668.83元为限的财产查封、扣押。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民初34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