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建康、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844号之一
申请人:杨建康,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贵州法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潜力,贵州法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万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917U。
法定代表人:郑东。
被申请人:覃兵,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申请人:张东康,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建康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兵、张东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康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72,617.8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杨建康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1191920210003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措施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兵、张东康名下的财产,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72,617.87元为限,期限至2022年8月272022年8月30日。
案件申请费1,383.00元,由申请人杨建康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覃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琪
书 记 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