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65号之一
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斜店乡前社庄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万寿巷。
法定代表人:郑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已减半),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冉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方芳
书 记 员 王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