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4226号
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万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917U。
法定代表人: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6元,减半收取计300.73元,由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书 记 员 鲜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