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191号 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家具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等)。 被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茶陵县奇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 逸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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