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信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裙楼414-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137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易购肇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1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FMK7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204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是该公司的员工。
第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宝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4632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星网信通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球易购肇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跨境通宝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21年3月26日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星网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跨境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环球易购肇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已受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2021)粤1203执19号执行案件,因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系被执行人的独资股东,跨境通宝公司是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独资股东,因此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请求:1、追加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环球易购肇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追加跨境通宝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三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答辩称:1、其与被执行人是独立运营的主体,并已实缴所有出资。2、两个公司均有独立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等管理制度,有规范的会计部门,完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以各自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公司经营活动。3、被执行人有自己完整的财务制度,并且每个会计年度都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了公允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要求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第三人跨境通宝公司答辩称:1、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被执行人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均正常经营及有能力进行债务清偿。2、被执行人是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子公司,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是跨境通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跨境通宝公司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3、跨境通宝公司、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环球易购肇庆公司之间的财产没有发生混同。因此,跨境通宝公司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即申请执行人要求跨境通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申请。
申请执行人举证如下:
1、(2020)粤1203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
2、(2021)粤1203执1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证据1、2证明申请人根据生效调解书请求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标的金额为1962169.11元(暂算至2020年11月27日);
3、被执行人的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4、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5、跨境通宝公司的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证据3-5证明: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系被执行人的独资股东,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跨境通宝公司系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6、“环球易购”、“环球易购GLOBALEGROWE-COMMERCE”商标检索结果;
7、“globalegrow.com”域名查询结果;
8、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官网主页之域名信息;
9、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官网关于“环球易购”肇庆项目之信息;
证据6-9证明“环球易购”、“环球易购GLOBALEGROWE-COMMERCE”均系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商标,“globalegrow.com”系其域名,“@globalegrow.com”系被执行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共同使用的官方电子邮箱的后缀,被执行人在公司名称、字号、域名、官方电子邮箱上明显混用了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产;
10、“星网信通NETINFO”商标检索结果;
11、“netinfosz.com”域名查询结果;
12、申请执行人官网主页之域名信息;
证据10-12证明“星网信通NETINFO”系申请执行人的商标,“netinfosz.com”系申请执行人的域名,“@netinfosz.com”系申请人官方电子邮箱的后缀;
13、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的“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物流园一期”项目的官方电子邮件;
1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物流园一期”项目弱电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15、申请执行人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签订的“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物流园一期”项目保密协议。
证据13-15证明:“环球易购”、“环球易购GLOBALEGROWE-COMMERCE”均系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商标,“globalegrow.com”系其域名,“@globalegrow.com”系被执行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共同使用的官方电子邮箱的后缀,被执行人在公司名称、字号、域名、官方电子邮箱上明显混用了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产;“星网信通NETINFO”系申请执行人的商标,“netinfosz.com”系申请执行人的域名,“@netinfosz.com”系申请执行人官方电子邮箱的后缀;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项目合作等财务活动的决定人、财产权利的行使人。
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对上述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对证据6-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其旗下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域名、邮箱、系统等是基于管理、成本及提高交易效率的考虑,是现在公司集团的通行做法,与财产混同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13,认为不能证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证据14-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4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保密协议所探讨的项目与本案有关,且保密协议只是关于前期项目可行性信息交换的协议,项目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应当以实际签署的文件为准。
跨境通宝公司对上述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6-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财产有所混同。对证据10-12无异议。对证据13,认为不能证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证据14、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股东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现象,由此推断两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没有依据。
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举证如下:
1、环球易购肇庆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证明被执行人聘请了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产,双方并没有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
2、财务制度,证明被执行人具备独立的财务制度,独自进行核算;
3、国家信用信息网报告,证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已经在2018年2月对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1中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其公章属于彩印件,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该两份报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未能证明两公司的财产独立。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未能证明两公司的财产独立。
跨境通宝公司对上述证据1-3均予认可。
跨境通宝公司举证如下:
1、跨境通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3、深交所《关于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证据1-4证明跨境通宝公司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曾用名为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公司管理及保持母子公司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比一般公司具有更高的要求,有更高的自律性,受到的监管也更为严厉;
5、《***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证据5、6证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是跨境通宝公司在2014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在跨境通宝公司收购过程中及至今,跨境通宝公司及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均能够依照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独立运行,***师(北京)事务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工作报告均确认两家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
7、《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8、《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9】第1155号);
9、《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19】第0480号);
10、《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945号);
11、《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944号);
12、《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喜审字【2020】第00469号);
证据7-12证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成为跨境通宝公司的子公司后,两家公司均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确认两公司之间不存在非法资金占用、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等情形,从而也能说明跨境通宝公司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之间没有财产混同的情形;
13、《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19年4月28日);
14、《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20年4月28日);
16、《跨境通宝公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证据13-16证明跨境通宝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每年都会对公司是否执行了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内部控制规则进行自我评价,从相关评价报告及自查表中的记载内容看,跨境通宝与环球易购从未发生财产混同等违法情形,而该评价报告及自查表中载明的内容均是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跨境通督导券商的审核后才予以披露,是真实、有效的。
申请执行人对跨境通宝公司提供的下载自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上的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且认为本案认定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跨境通宝公司在本案中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之一。
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对上述证据1-16均予认可。
被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证据,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质证,环球易购深圳公司、跨境通宝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1-15的真实性无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跨境通宝公司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对跨境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均予采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13及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经与原件核对无疑,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确认,亦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粤1203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1203执1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被执行人是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且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是跨境通宝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申请执行人认为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跨境通宝公司应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上述两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使用的商标、网站域名、邮箱名称及其与环球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等以证明被执行人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务制度及2018年、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证明两公司之间财务独立。上述财务审计报告对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未反映其财务制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也未提出其债权债务不清晰或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等的情形。环球易购深圳公司并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已向被执行人足额出资。跨境通宝公司提供了其与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审计报告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依照监管要求公开的财务报告,上述资料显示其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本院认为,依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虽然环球易购深圳公司是被执行人的独资股东,跨境通宝公司是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独资股东,但环球易购深圳公司、跨境通宝公司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表明母子公司之间按照财务规定执行了独立的财务制度,独立进行核算,而没有显示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被执行人使用环球易购深圳公司的商标、邮箱名称、网页等,或环球易购深圳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项目协议,是其经营管理的方式,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财产上存在混同。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环球易购深圳公司、跨境通宝公司为被执行人,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梁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