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687号
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JHJF6R。
住所地:***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20030405987XN。
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宝石路7号之一广东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