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69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西、青年路南(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